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》的通知
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,各县(市、区)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,各小额贷款公司: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》(银保监办发〔2020〕86号),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,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业务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(四)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,贷款不得用于股票、金融衍生品等投资,不得用于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,以及法律法规、中央金融监管部门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。
(六)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合理确定利率,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、手续费、管理费、保证金等,违规预先扣除的,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。
市、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通知要求,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,依法组织开展非现场监管、现场检查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管工作。
(二)充实监管力量。配齐配强监管人员,加强监管人员业务培训,切实提升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,确保专职监管员的人数、能力与监管对象数量、业务规模相匹配。
(四)组织开展风险排查。重点排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风险、信用风险、经营风险、声誉风险等风险隐患。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,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;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,依法实施行政处罚。
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7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6日。本通知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法律法规及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对此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2022-05-31 17: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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