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会员的规范化管理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完善协会的组织建设,促进协会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《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,结合行业特点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。会员制管理的宗旨和职能是:发展、自律、维权、服务;及时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及行业规范、规则;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加强行业自律;发挥协会的桥梁、纽带作用;提高服务质量;促进行业、会员和协会的协调、规范、可持续发展。
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会 员
第四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第五条 协会会员应具备的条件: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资料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资格证书及会员标识牌。
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六)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:
(一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三章 会员管理
第九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档案管理和动态管理,由秘书处负责。
第十条 单位会员代表及会员代表联络员。
单位会员设单位代表一名,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。单位代表因故临时无法代表会员在本协会履行职权的,应书面授权他人代为享受权利,履行职责。无书面授权的,不得代表会员享受权利,履行职责。
单位会员更换单位代表,须向本协会秘书处书面报告,经理事会确认后生效。
单位会员代表指定专人担任单位会员代表联络员,承办与协会秘书处的沟通与联络工作。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,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。
第十一条 会员问责。
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,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、警告、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。
(一)未经协会批准,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,如有关贷款展览、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;
(二)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、商务有关的活动的;
(三)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,造成不良影响的;
(四)不按时交纳会费的;
(五)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,情节严重的;
(六)触犯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;
(七)被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证照的;
(八)有损于行业形象,并造成恶劣影响的;
(九)无正当理由连续二年不参加协会活动的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。
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标识牌。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,可提出申诉,由理事会作出答复,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会员单位被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取消试点资格的,会员资格自动终止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