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协会
会费交纳标准及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保障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协会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,加强会费管理,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,根据《社团登记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50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》(发改经体〔2017〕1999号)及山东省民政厅有关文件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。会员会费是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。按照《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。
第三条 本会实行级差会费交纳制度。
(一)会长单位 10万元人民币;
(二)副会长单位/监事长单位 4万元人民币;
(三)理事单位/监事单位 2.5万元人民币;
(四)一般会员单位 1万元人民币。
第四条 会员须按照会费管理办法按时交纳会费,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五条 按照“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,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《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协会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,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。
第六条 会费交纳标准调整必须经过会员大会通过,协会年度会费交纳工作,由协会秘书处按照此办法组织实施。
第七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(监)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。
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审查监督。
第九条 每年的财务预算,将根据上年度协会财务结算报告和新年度的支出需求,制订新的预算方案。
第十条 本办法经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,由山东省小额贷款企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